預約接見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5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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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目的:
本所為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接見之時間以達便民服務之目標,特開辦網路及電話預約接見業務。
二、 預約接見之申請要件:
(一)一般接見之預約,以收容人之配偶、家屬或親屬,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。但於網站預約者,不受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。
(二)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,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(以下稱本辦法)第七條規定辦理。
三、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:
(一)電話預約接見:
每週一至週五(國定例假日不受理),上午09:00-11:00,下午14:00至16:00止,撥打本所接見室專線08-7789157預約。
(二)網路預約接見:
至「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」https://service.mjac.moj.gov.tw辦理。
四、預約接見之申請期間:
(一)一般接見,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起至前二日十五時提出。
(二)使用通訊設備接見,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。所定期間之截止日,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。
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,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。
第一項預約接見,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,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。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分別計之。
於網站預約者,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。以其他方式預約者,以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查詢之。
五、預約接見之注意事項:
(一)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,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,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十五時前以電話、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取消預約。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,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。
(二)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,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,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,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。
(三)除電話接見、行動接見以外,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,持相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。
一般接見之申請人完成前項手續後,矯正機關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其接見梯次。
(四) 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,若查有假冒、偽造、變造身分等情形,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。
六、接見梯次
接見梯次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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