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量面對面接觸具有較高度傳染風險,本所有關律師(辯護人)接見防疫措施如下: 一、防疫期間,律師、辯護人接見必要時得採一般接見方式辦理。 二、請多加利用通訊設備接見,相關內容請酌參律師、辯護人接見須知。 三、若有問題,請洽本所總務科名籍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