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送予本所收容人飲食次數,被告以每日一次為限、受刑人以每三日一次為限,並自1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。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09-07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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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: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(下稱本辦法)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辦法自109年7月15日起正式實施,惟為協助民眾適應修正法規命令有關送入飲食之規定,經機關許可,酌定本案宣導期內未依本辦法送入飲食,得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准予送入。
二、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,以菜餚、水果、糕點及餅乾為限,每次不得逾二公斤。
三、自本辦法開始實施後,民眾送入飲食之規定與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級別無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