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見注意事項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5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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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見注意事項:
一、接見之對象及次數:
收容人種類 |
接見對象 |
接見次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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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受刑人 |
1.最近親屬及家屬。 2.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。 3.每次不得逾三人(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,不計入人數)。 |
不予限制 |
第二級受刑人 |
1.最近親屬及家屬。 2.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。 3.每次不得逾三人(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,不計入人數)。 |
每3天接見1次 |
第三級受刑人 |
1.最近親屬及家屬。 2.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。 3.每次不得逾三人(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,不計入人數)。 |
每星期1至2次 |
第四級受刑人 |
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,每次不得逾三人(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,不計入人數)。 |
每週接見1次 |
未編級受刑人 |
不予限制,每次不得逾三人(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,不計入人數)。 |
每週接見1次 |
被告 |
除經諭知禁止接見外,得與任何人接見。 |
每日接見1次 |
受觀察勒戒處分人 |
配偶及直系血親 |
每週接見1次 |
收容少年 |
不予限制 |
不予限制 |
備註:
1.最近親屬係指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。
2.請求接見者,應出示有效證件(如身分證、駕照、健保卡、護照等有相片之證件,必要時需出示收容人本人及接見家屬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)查驗身分,登記其姓名、職業、年齡、住居所、收容人姓名及與收容人之關係。
3.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矯正機關秩序或安全時,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;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、錄影或錄音器材;違者亦同。
二、接見時間與接見梯次
接見時間 | 接見梯次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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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抽取號碼單,詢明收容人之編號。
2.接見登記【請填接見單並出示有效證件(如身分證、駕照、健保卡、護照等有相片之證件,必要時需出示收容人本人及接見家屬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)】。
3.物品登記(請填外界送入物品登記單)。
4.保管金寄入(請取收據)。
5.候見(請依梯次排隊等候)。
6.每次不得逾3人(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,不計入人數)。
附件下載
- 屏東看守所收容人寄-送-入飲食-物品及金錢注意事項.pdf279 KB 111-05-31 下載次數:176
-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-簡表.pdf91 KB 111-05-31 下載次數:142
-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.pdf103 KB 111-05-31 下載次數: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