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律師、辯護人接見須知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3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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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律師、辯護人接見須知
一 申請方式:
(一) 現場辦理: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:30時至11:00時及下午13:30時至16:00時,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『戒護科第二辦公室』提出申請。
(二) 預約辦理:另開視窗
二 應備文件:
(一)辯護人: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(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);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,應出示足 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。
(二)律師(代理人):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、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(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);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,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。
(三)洽談委任之律師:除繳驗律師證外,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,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。
(四)學習律師:學習律師隨同律師、辯護人接見時,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。
(五)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,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,俾利本所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;另,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,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,提供本所查驗。
三 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 :
連絡電話:08-7780439#352
四 注意事項:
(一)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,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,禁止於律師、辯護人接見時攜入。
(二) 接見時,不得使用通訊、錄影或錄音器材。
(三)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