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Enter到主內容區
:::

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:回首頁

:::

辦理律師、辯護人接見須知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3-28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1482

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律師、辯護人接見須知

一 申請方式:

    (一) 現場辦理: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00時及下午1330時至1600時,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『戒護科第二辦公室』提出申請。

    (二) 預約辦理:另開視窗

二 應備文件:

       (一)辯護人: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(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);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,應出示足  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。

       (二)律師(代理人):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、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(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);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,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。

       (三)洽談委任之律師:除繳驗律師證外,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,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。

       (四)學習律師:學習律師隨同律師、辯護人接見時,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。

       (五)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,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,俾利本所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;另,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,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,提供本所查驗。   

三  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 :

     連絡電話:08-7780439#352

四  注意事項:

      (一)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,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,禁止於律師、辯護人接見時攜入。

      (二) 接見時,不得使用通訊、錄影或錄音器材。

      (三)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。
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