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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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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(114.12.19實施)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4-12-02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42

修正總說明:

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訂定施行迄未修正。本辦法施行後,據統計資料顯示,近兩年外界送入矯正機關財物次數,相較施行前,大幅成長百分之六十三,且仍呈現逐年上升趨勢,且外界送入飲食來源之安全及衛生,儼然成為收容人健康隱憂;又外界企圖藉由送入財物之方式,夾藏管制性或違禁物品進入矯正機關,影響機關秩序或安全,或對於收容人有不利之影響,故檢討修正本辦法,俾對外界送入財物,強化外界源頭之管理,落實檢查防止違禁物品流入,並促進食品安全及衛生管理,保障收容人之健康及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,爰修正本辦法。

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增訂本辦法之用詞定義,明確外界送入財物之對象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
二、增訂外界得送入金錢方式,以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各項便民措施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三、修正檢討外界送入飲食種類及次數規定,以貼近收容人及送入人實際需要,並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,減少食品業者為競銷外界送入飲食,衍生不當利益輸送及衝突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)
四、修正外界送入藥品規定,涵蓋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,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,以免影響收容人健康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
五、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,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時,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必要資訊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七條)
六、修正外界送入財物,機關得拒絕或禁止送入之情形,期使外界及收容人可預見知悉,減少送入爭議。(修正條文第八條)
七、增訂機關限制或禁止外界送入飲食及財物之方式。(修正條文第九條)
八、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八百十二號解釋,刪除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準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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